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七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靜嫻陳昆煇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勤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美國學校
被上訴人
Taipei
被上訴人
School
被上訴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Mark Ul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Edwin L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Craig B
被上訴人
追加被告 戊○○
被上訴人
Ira Wei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複代理人
莊植寧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抗告人因與乙○○、台北美國學校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陳昆輝」記載,應更正為「陳昆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吳 光 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七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