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七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勤
- 複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美國學校
- 被上訴人
- Taipei
- 被上訴人
- School
- 被上訴人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Mark Ul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Edwin L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Craig B
- 被上訴人
- 追加被告 戊○○
- 被上訴人
- Ira Wei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寬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植寧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嘉慧律師
抗告人因與乙○○、台北美國學校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陳昆輝」記載,應更正為「陳昆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