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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選字第4號

選舉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鄭雅萍謝碧莉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選字第4號

原告
即上訴人
乙 ○
即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永欽
被告
即被上訴人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昭元
訴訟代理人
蔡茂寅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宏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華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白秀雄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臺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桃園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苗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鎮清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南投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財源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重輝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基隆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雲儀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啟民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正中
被告
即被上訴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仁圖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宜蘭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源發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新竹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臺中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善報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文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高雄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臺東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櫂豪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澎湖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新竹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修道
被告
即被上訴人臺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貞
被告
即被上訴人福建省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忠誠
被告
即被上訴人福建省金門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炷烽
被告
即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雪生
上二十七人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律師

      張世興律師

      蔡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許仁圖為被上訴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陳雪生為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李炷烽為被上訴人福建省金門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朱立倫為被上訴人臺灣省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陳明文為被上訴人臺灣省嘉義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孫重輝為被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林光華為被上訴人臺灣省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同此法理,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解釋,亦有最高法院76年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記錄可按。此外,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固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若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始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參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71號判例)。

二、本件原告即上訴人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30日宣判,於94年1月17 日送達後,原告即上訴人並於94年2月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至原告提起上訴之間,被告即被上訴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3年12月1日由許仁圖接任,有行政院93年12月8日院授人力字第0930065438號函影本附卷可稽;被告即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3年12月11日由陳雪生接任,有中央選舉委員會93年12月13日中選人字第0930008965 號令影本附卷可稽;被告即被上訴人福建省金門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3年12月25日由李炷烽接任,有中央選舉委員會93年12月24日中選人字第0930009252號令影本附卷可稽;被告即被上訴人臺灣省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4年1月1日由朱立倫接任,有中央選舉委員會93年12 月31日中選人字第0930009419號令影本附卷可稽;被告即被上訴人臺灣省嘉義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4年1月1日由陳明文接任,有中央選舉委員會94年1月5日中選人字第0940000007號令影本附卷可稽;被告即被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4年1月16日由蘇煥智接任,復於同年5月4日由孫重輝接任,有中央選舉委員會94年1月17日中選人字第0940000206號令及94年3月30日中選人第0940001769號函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被告即被上訴人臺灣省選舉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4年1月19日由林光華接任,有行政院94年1月19日院授人力字第0940060544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吳謀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選字第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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