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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六七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鄭三源郭松濤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六七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威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登山
訴訟代理人
吳晉億

當事人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周 美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 啟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六七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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