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㈢字第三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㈢字第三四號
- 上訴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葉天昱律師
- 參加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順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吉食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其演律師
- 參加人
-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漏列「參加人乙○○」之記載,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