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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10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阮富枝陳財旺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10號

抗告人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甘霖建設股份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 (原名丙○○) 、乙○○等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 1月31日本院94年度上字第81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10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