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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54號

確認優先承購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5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乙○○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1 8,20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5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購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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