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騰耀李媛媛許文章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 (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
法定代理人
高岡力
被上訴人
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清水建設株式會社) (Shimizu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浩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上列1人複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岡力為被上訴人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商三菱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裁判前,變更為高岡力,有被上訴人日商三菱公司履歷事項全部証明書及其網站西元2006年4月5日發行第4454號「機構改革および人事異動 (機構改革及人事異動)」公告可稽 ,然因被上訴人日商三菱公司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雖未當然停止,惟於本院裁判後,訴訟程序仍應予停止,依前開說明,應由高岡力承受被上訴人日商三菱公司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15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會議決議、同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