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沈方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上訴人
乙○○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十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五元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12月1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及補繳前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3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