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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湯美玉郭松濤添許文章

抗告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
甲○○
共同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簡嘉宏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659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甲○○係抗告人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好樂迪公司) 之董事長,並受抗告人好樂迪公司委任兼任抗告人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迪廣公司) 董事長,而以好樂迪公司名義,在明知好樂迪公司對伊無金錢債權之情況下,一再聲請法院對伊之財產進行假扣押,並以迪廣公司名義,在明知迪廣公司對伊無禁止伊處分財產權之情況下,聲請法院禁止伊將財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上述好樂迪公司、迪廣公司聲請保全程序之行為已嚴重侵害伊之財產自由處分、使用等權,並致伊受有信用及名譽上之損害。又好樂迪公司乃迪廣公司之經營者,與所指派之法人代表即甲○○應善盡經營責任,竟故意違反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使迪廣公司之營業每下愈況,侵害伊對迪廣公司之股東權益。迪廣公司、好樂迪公司對伊聲請保全程序之行為及抗告人好樂迪公司、甲○○違反經營者忠實義務之行為對伊之財產及信用權、名譽權造成損害乃共同原因,迪廣公司及好樂迪公司自應對伊之損害,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好樂迪公司、迪廣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甲○○專以損害伊信用為目的,濫行以明顯毫無理由之主張,對伊聲請假扣押及假處分並提起訴訟等行為,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好樂迪公司、迪廣公司及甲○○連帶賠償伊因此所受之損害。因迪廣公司有停止營業及拖欠伊租金之情事,而好樂迪公司及甲○○為迪廣公司之經營人,為免迪廣公司、好樂迪公司及甲○○脫產致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願供擔保 ,以代釋明,聲請就好樂迪公司、迪廣公司及甲○○之財產於新臺幣 (下同)60,000,000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云云。

二、原法院裁定准許相對人以20,00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對抗告人之財產在60,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好樂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迪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且二公司於民國94年9 月27日同時聲請假扣押及假處分即認二者間有共同侵權行為存在,實無理由。相對人並未舉證究竟係何種財產權受損及其受損害之範圍為何,空言主張其受有60,000,000元之損害,委無足採。又最高法院88度年台上字第3315號判決及85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所稱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出於故意或過失,以致債務人因而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係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本案判決確定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為前提,然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時 (即95 年5月24日),抗告人所聲請執行之各件假扣押、假處分 ,均未經法院駁回且本案訴訟均尚在進行中,抗告人當時既係依法執行上開假扣押、假處分,何來違法侵害相對人之財產權、名譽及信用?且何以認定抗告人明知對相對人無請求權存在而濫行提起假扣押、假處分?相對人對此均未為釋明,即聲請本件假扣押,實無理由。相對人固指稱迪廣公司所聲請假處分之本案訴訟業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明知其本案請求無理由而提起假處分云云,惟查,上開最高法院裁定係於95年11月9日作成,距離相對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時點 (95年5 月24日) 已將近半年,相對人如何於聲請之時即預見抗告人之本案請求無理由?相對人顯以聲請假扣押後發生之事由作為其聲請假扣押之原因。縱認抗告人所聲請之假扣押及假處分本案請求為無理由,抗告人為執行假扣押及假處分裁定已提供擔保金作為賠償相對人損害之用,相對人顯無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必要。再者,相對人並未釋明對甲○○之財產何以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迪廣公司雖處於虧損,然未聲請重整、破產或跳票等債信不良之情事,且95年3月停業後,同年7月即再行營業,積欠相對人之租金,於95年6 月已清償,是相對人對於迪廣公司有何隱匿財產之情事,並未釋明;好樂迪公司為上市公司,縱與第三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錢櫃公司) 進行合併,衡情並無可能係好樂迪公司消滅,且企業合併後,整合雙方資源,勢將擴大營運規模,增加公司資產,更不可有隱匿財產或破產之情事,相對人聲請對抗告人進行假扣押,並無必要。原法院裁定准予相對人之聲請,顯有不當,爰提起抗告云云。

四、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是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依法均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請求或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至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僅使法院生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大概如此者即可,而釋明事實上主張,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亦即供釋明之證據,無庸遵守嚴格之證據程序。

五、查相對人對抗告人之財產聲請為假扣押,固提出合約書、房屋租賃合約書、迪廣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89年6 月28日89迪廣字第3號函文、94年9月27日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7733號民事裁定、建物登記謄本、94年9 月27日民事假處分聲請狀、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原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41 號民事裁定、原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95年4月13日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原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4802號民事裁定、95年6月20日民事假扣押聲請狀 、原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7866號民事裁定及95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等影本釋明其對抗告人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之原因,惟就甲○○究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以脫產,致達於無資力狀態等不能強制執行之情事,或有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甚難執行之虞等情事,並未提出任何可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既如是之一切證據;且就好樂迪公司、迪廣公司究有何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雖主張好樂迪公司因自身股權變易,名下財產狀況不明,且因經濟不景氣,營運狀況大不如前,現正與第三人錢櫃公司進行合併中,勢必將概括承受第三人錢櫃公司之債權債務,而第三人錢櫃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狀況亦為不明,二公司之合併對於伊之求償,恐有不可預期之風險;至於迪廣公司因虧損連連,有停止營業之情事,且應給付伊之租金亦時有遲延等語,並提出公司資料查詢表、迪廣公司92-95年收入、損益、每股淨值明細表、照片 、好樂迪公司重大訊息公告、迪廣公司94年1月14日93迪法字第01141號函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惟查,好樂迪公司、迪廣公司就前揭相對人主張之假扣押、假處分執行,已分別依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7733號、95年度裁全字第4802號、95年度裁全字第7866號假扣押裁定及94年度裁全字第7729號假處分裁定,依序提供24,000,0 00元、6,490,000元、12,940,000元、27,000,000元之擔保 (合計70,430,000元) ,而該提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即相對人因前揭假扣押、假處分所受之損害,則相對人倘日後確因前揭假扣押、假處分受有損害,自得對該擔保金行使權利而優先受償,亦證相對人對於所欲保全之請求 (60,000,000元) 已有足額之擔保,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原法院未予詳究,遽准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容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更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15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郭松濤 添

法 官 許文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無足採。又最高法院88度年台上字第331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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