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國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國字第7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之被告即相對人考選部,其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文山區○○路1之1號,揆諸上開說明,應由其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法院起訴,顯係違誤,原法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核無不合。抗告意旨僅空泛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處;另所稱其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均與定法院之管轄無關。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國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