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6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豐澤吳光釗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669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靖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件遷讓房屋之訴,係以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依據;惟訴訟程序進行中,上訴人另以被上訴人與訴外人蔡青勳間就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無效,被上訴人並非合法所有權人為由,向原法院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有原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判決在卷可稽,而該案現於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378號審理中,倘上訴人所提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則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受侵害提起本件遷讓房屋之訴,即失所依據,足見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原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兩造於本院96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中,均已表示同意於原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6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