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重訴字第133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重訴字第133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