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6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669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宗翰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靖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件遷讓房屋之訴,係以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依據;惟訴訟程序進行中,上訴人另以被上訴人與訴外人蔡青勳間就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無效,被上訴人並非合法所有權人為由,向原法院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有原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判決在卷可稽,而該案現於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378號審理中,倘上訴人所提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則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受侵害提起本件遷讓房屋之訴,即失所依據,足見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原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兩造於本院96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中,均已表示同意於原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由,而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影本可稽,且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