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5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貳拾參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陸萬
肆仟參佰壹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5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貳拾參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陸萬
肆仟參佰壹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