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9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920號
- 上訴人
-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詮勝律師
王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被上訴人起訴之訴之聲明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95年8月31日自上訴人公司離職後,對上訴人公司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又依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保密暨競業禁止合約第6條之約定,被上訴人如有違約,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以下同)參佰萬元,是被上訴人起訴所得受之利益,乃被上訴人不需負擔上開義務之利益,即毋庸給付前揭參佰萬元違約金之利益,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參佰萬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參萬零柒佰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本件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其餘貳萬柒仟柒佰元未據繳納,另上訴人提起第二、三審上訴,除已分別繳納第二、三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外,第二、三審裁判費尚各有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分別逕向本法院補繳上開第一至三審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