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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3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豐澤蕭艿菁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珍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96年12月4日本院96年度勞上字第34號所為判決,提起第二、三審上訴,核其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萬4,221元、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總計354萬4,2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5萬4,217元,除上訴人已繳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萬4,517元外,餘第二審裁判費2萬9,700元、第三審裁判費2萬9,7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3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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