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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字第47號

上訴人
宏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戊○○

      丙○○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4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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