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7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777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NEC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6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假扣押為保全程序而非確定私權之訴訟程序,債權人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則非保全程序所應審認之事項,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之規定自明。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於原審主張:原審同案債務人許毓麟簽發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之本票,並代表訴外人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亞電公司,原列為同案債務人,嗣於96年3月1日撤回對亞電公司假扣押之聲請)簽發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面額7,563,142元之本票,以詐騙伊價值7,563,142元之貨款,許毓麟應對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許毓麟竟將個人及亞電公司全部財產隱匿在其配偶即抗告人名下,抗告人亦為侵權行為人,為保全伊債權,避免抗告人脫產,爰聲請裁定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等情,已據其提出本票、戶籍謄本、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見原審卷5、6、8-16頁)。原審復據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假扣押原因釋明之不足,依首開規定,命債權人供擔保200萬元後,得對抗告人及許毓麟之財產在6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雖以:亞電公司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業經原法院94年度票字第7276號、95年度抗字第6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44號及鈞院96年度非抗字第1號裁定確認為無效票據,至許毓麟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業經清償票款完畢,許毓麟對相對人已無債務,應廢棄原裁定及駁回相對人假押之聲請云云。惟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雖為無效之票據,但仍無法遽認其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抗告人前開所陳,均為實體上之爭執,乃屬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依上開說明,自非本件假扣押程序所得審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對抗告人准予假扣押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附表一(許毓麟簽發之本票)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暨到期日│票據號碼 │├──┼──────┼─────────┼─────────┼─────┤│①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1月25日 │TH0000000 │├──┼──────┼─────────┼─────────┼─────┤│②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2月25日 │TH0000000 │├──┼──────┼─────────┼─────────┼─────┤│③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3月25日 │TH0000000 │├──┼──────┼─────────┼─────────┼─────┤│④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4月25日 │TH0000000 │├──┼──────┼─────────┼─────────┼─────┤│⑤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5月25日 │TH0000000 │├──┼──────┼─────────┼─────────┼─────┤│⑥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6月25日 │TH0000000 │├──┼──────┼─────────┼─────────┼─────┤│⑦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7月25日 │TH0000000 │├──┼──────┼─────────┼─────────┼─────┤│⑧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8月25日 │TH0000000 │├──┼──────┼─────────┼─────────┼─────┤│⑨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9月25日 │TH0000000 │├──┼──────┼─────────┼─────────┼─────┤│⑩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10月25日 │TH0000000 │├──┼──────┼─────────┼─────────┼─────┤│⑪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11月25日 │TH0000000 │├──┼──────┼─────────┼─────────┼─────┤│⑫ │92年1月23日 │100,000元 │94年12月25日 │TH0000000 │└──┴──────┴─────────┴─────────┴─────┘┌───────────────────────────────────┐│附表二(亞電公司簽發之本票)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暨到期日│票據號碼 │├──┼──────┼─────────┼─────────┼─────┤│① │(無記載) │7,563,142元 │(無記載) │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