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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鄭雅萍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69號

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癸○○
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楊鑫泉(原名楊清泉)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壬○○

追加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6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