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3號
- 聲請人
- 亥○○原名鄧
- 聲請人
- 壬○○
- 聲請人
- 天○○
- 聲請人
- 卯○○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未○○
- 聲請人
- 辛○○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宙○○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戌○○
- 聲請人
- 丑○○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午○○
- 聲請人
- 子○○
- 聲請人
- 寅○○
- 聲請人
- 宇○○
- 聲請人
- 玄○○
- 聲請人
- 癸○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地○○
- 聲請人
- 巳○○
- 聲請人
- 酉○○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辰○○原名黃
- 聲請人
- 申○○
- 聲請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律師
林俊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及加班費,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勞訴字第34號判決(下稱原第一審判決),駁回聲請人就加班費之請求後,聲請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是就加班費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已確定,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96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本院第二審判決)相對人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諭知「第一、二審、擴張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則就加班費部分之訴訟費用究由何人負擔,未於主文諭知,其裁判有顯然錯誤,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第1項,僅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即相對人)給付被上訴人(即聲請人)丑○○來回台北─維也納一折機票部分及其假執行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並未廢棄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之全部裁判,是聲請人所稱「加班費」部分之裁判費,既未經本院第二審判決予以廢棄,自應依原第一審判決主文諭知之比例分擔,從而本院第二審判決就此部分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