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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6,935,266元,【計算式:被繼承人曾毓芬之遺產總額8,669,083元×4/5=6,935,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第二審裁判費104,559元、第三審裁判費104,559元。被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即2,000元+22,166元+38,729元+3,445元=66,340元)、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3,366元、第二審裁判費5,049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除已繳第三審裁判費25,739元,其餘第三審裁判費78,82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分別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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