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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蘭鄭純惠袁靜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2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因與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15日本院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之抗告利益如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上訴利益額數以下者,即不得再為抗告。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者,不得上訴,業經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授權規定,核定提高為1,500,000元,亦有92年7月14日司法院 (92) 臺廳民一字第16361號函可參。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7,240.68元,未逾1,500,000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依前開說明,抗告人不得對於第二審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袁靜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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