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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50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祥家具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貳拾參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陸萬

肆仟參佰壹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5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