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3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字第34號
- 上訴人
- 珍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96年12月4日本院96年度勞上字第34號所為判決,提起第二、三審上訴,核其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萬4,221元、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總計354萬4,2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5萬4,217元,除上訴人已繳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萬4,517元外,餘第二審裁判費2萬9,700元、第三審裁判費2萬9,7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