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宏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丁○○
戊○○
丙○○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