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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抗字第1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湯美玉許文章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抗字第10號

再抗告人
乙○○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96年度家抗字第1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再抗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郭松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抗字第10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