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6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469號
- 抗告人
-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687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為民國92年2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主張:伊於民國96年2月間與抗告人簽訂「赤崁中心代理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由伊獨家代理銷售其生產之Happy Song品牌電腦點唱機,雙方約定伊每月最少訂購600台,訂單確認後,抗告人應於45日內交貨,交貨日為每月10日,20日及30日,每次200台。伊依約向抗告人定貨,並已支付新台幣(下同)580萬元。詎抗告人出貨200台後,即因產能嚴重不足,剩餘400台均無法依約於同年3月20日及30日出貨,且交付之200台亦有瑕疵而不堪使用,影響伊之權益及商譽,顯已違約,伊已發函予抗告人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580萬元及請求損害賠償。近聞抗告人陸續脫產,伊之債權顯有無法受償之虞,縱伊返還價金之本訴勝訴,亦將蒙受無可回復之損害,為避免將來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而聲請假扣押云云,並提出系爭合約、匯款申請書回條、存證信函(見原法院卷第6頁至第14頁)以為釋明。原法院以相對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而准許之。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稱抗告人產能不足、供貨200台有瑕疵之違約情形,均非事實,抗告人並無產能不足,且已供貨400台,且相對人並未向抗告人通知有瑕疵之情形,相關驗貨皆無問題。僅因相對人欲提早終止合約,曾與抗告人公司之負責人洽議,經抗告人拒絕,詎相對人卻逕以假扣押程序壓迫抗告人須配合。又相對人對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毫無釋明,僅ㄧ句「近聞抗告人陸續脫產」之不實陳述侮辱抗告人聲譽。事實上發生財務問題者係相對人,而非抗告人。且抗告人並無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情事,相對人未就聲請假扣押應予釋明之義務為相當之釋明,不能僅以「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即認已盡釋明之責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掏空案之簡報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經查,相對人就聲請本件假扣押,雖提出系爭合約、匯款申請書回條、存證信函(見原法院卷第6頁至第14頁)以為釋明。惟系爭合約僅能釋明雙方確實簽訂合約。又匯款申請書僅能釋明相對人曾為匯款。然依系爭合約關於「數量」方面約定:相對人保證每年向抗告人訂購Happy Song電腦點唱機7,200台(每次最少600台,每月至少下單一次。關於「出貨方式」約定:訂單確認後,抗告人於45天內交貨(見原法院卷第6、7頁之合約)。而觀之相對人所提出其於96年4月2日寄發抗告人之存證信函主旨記載為終止代理合約之意思表示;並於說明中記載因抗告人產能嚴重不足,剩餘400台均無法依約於96年3月20日及30日出貨,影響相對人之權益及商譽,顯已違約,相對人逕為終止代理合約之意思表示等情(見原法院卷第9頁至第11頁之存證信函)。然抗告人即於96年4月16日以存證信函回覆,請相對人依系爭合約內容履行;並於說明中記載:「二、……訂購貨品應以正式訂購單訂貨,經本公司確認後始成立。三、……詎料,(96年)2月27日本公司交貨200台後,3月18日曾數次連絡(相對人)赤崁科技前來驗貨均未獲通告,經本公司聯絡赤崁科技相約4月3日開會討論交貨事宜。
四、本公司依合約內容履行製作600台點歌,惟赤崁科技遲不點交,又不按合約每月下訂單,實令人懷疑合約履行度。……」(見原法院卷第12頁至第14頁之存證信函)。則依相對人所提出之系爭合約、匯款申請書回條及存證信函觀之,實無法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且抗告人提出相對人掏空案之簡報(見本院卷第6頁之簡報),報載:「上櫃公司赤崁科技,經營團隊……2年間涉嫌共謀作假帳墊高營業額,並以現金掏空赤崁約億元,……。證期會調查,赤崁……透過三角循環逐步推高營業績效、增資,……再從中以現金提領掏空公司資金。……」等情。是抗告人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為有理由。從而,原裁定准相對人所為假扣押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