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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70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熙嫣林玲玉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70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范開蘭公管理人范振星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參加人
乙○○
參加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范開蘭公管理人范振星地址「住桃園縣中壢市○○路209號」,更正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85巷10號8樓之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7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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