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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熙嫣林玲玉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國防部准由法定代理人丁○○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丙○,於本院民國(96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後,同年5月29日宣判、6月6日判決書送達前之同年5月21日變更為丁○○,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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