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6,935,266元,【計算式:被繼承人曾毓芬之遺產總額8,669,083元×4/5=6,935,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第二審裁判費104,559元、第三審裁判費104,559元。被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即2,000元+22,166元+38,729元+3,445元=66,340元)、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3,366元、第二審裁判費5,049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除已繳第三審裁判費25,739元,其餘第三審裁判費78,82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分別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