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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蘇芹英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丙○○與被上訴人甲○○、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10月27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二、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向第二或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暨以百齡國民住宅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名義,以半開書面紙,書寫向上訴人道歉之啟事,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3天,並在百齡國民住宅社區甲區各棟(共5棟)大門口佈告欄旁張貼一個月。經原審及本院判決上訴人敗訴後,上訴人提起第二、三審上訴。依前揭說明,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20,800元+3,000元=23,800元)、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31,200元+4,500元=35,700元)、第三審裁判費35,700元(31,200元+4,500元=35,700元),以上共計95,200元(23,800元+35,700元+35,700元=95,2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見原審卷㈠第6頁)、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見本院卷㈠第10之1頁)、第三審裁判費30,000元(見98年11月25日民事聲明上訴狀附件),其餘13,200元(95,200元-20,800元-31,200元-30,000元=13,200元),未據繳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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