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聖惠邱瑞祥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柯佩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丙○○、乙○○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之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惟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者,其裁判費之徵收,準用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之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7條之1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二人於本院96年度重交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訴訟事件,對被告黃林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二人聲明請求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路局)、甲○○○連帶給付原告二人各新台幣(以下同)550萬元本息,另請求鐵路局給付250萬元本息(見本院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號卷96頁),合計請求1,350萬元(550萬元+550萬元+250萬元=1350萬元),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嗣原告二人於民國98年7月7日擴張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丙○○765萬元本息、原告乙○○7,920,613元本息,並主張於1,500萬元範圍內為請求(見本院卷330頁、331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二人於本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所增加請求之150萬元(1500萬元-1350萬元=150萬元)部分,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