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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79號

交付簿冊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蕭艿菁楊絮雲周舒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79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複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交付簿冊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為公司法第109條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其餘21,502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7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簿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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