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9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茂榕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萬4,862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7,042元,不足1萬7,820元,經審判長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