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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蘇芹英詹文馨徐福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9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萬4,862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7,042元,不足1萬7,820元,經審判長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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