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薏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雙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郁盛
- 訴訟代理人
- 歐東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薏霖為上訴人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後,上訴人台北市殯葬管理處之法定代理人始於99年11月5日變更為楊薏霖,並經楊薏霖99年12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台北市政府99年11月4日府授人二字第09914586700號函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楊薏霖為上訴人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