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勝吉鄭威莉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97年度再易字第113號),現由本院審理中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民執字第8736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18日判決再審之訴駁回,而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5萬元,有97年3月12日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可稽,則再審原告上訴所得利益,不逾新台幣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應認為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