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1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 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九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