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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勝吉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丁○○
再審被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易字第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8年1月20日97年度訴易字第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具體表明本院上開確定判有何再審理由,僅泛言該事件受命法官並未具體詢問其緣由及因果關係,致其沒有辨明機會云云。核諸首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3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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