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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08號

代位求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劉坤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08號

上訴人
翁素華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玉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律師
被上訴人
陳昌志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陳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求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得否代位訴外人楊娉婷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剩餘財產,以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上訴人請求撤銷楊娉婷所為拋棄剩餘財產之法律行為之訴訟結果為斷,為免本院以楊娉婷所為拋棄剩餘財產之法律行為尚未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而駁回上訴人本件代位請求確定後,若因另案判決楊娉婷所為拋棄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確定,將造成二判決之矛盾,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訴人具狀陳明該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續行訴訟,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本院99年度上字第449號判決書正本,及本院自司法院網站查得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0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求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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