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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06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060號

抗告人
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
肯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丁○○即益連工業社等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執事聲字第一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依法定程式,對於下級法院不利於己之裁定,於確定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故非下級法院裁定之當事人,既無不利於己之裁定,自不得對該裁定抗告。查臺灣新竹地院法院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九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所載聲明異議人僅汎亞有限公司(下稱汎亞公司),則肯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肯威公司)、甲○○並非原裁定裁判對象,不得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肯威公司、甲○○竟為抗告,自不合法。

次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院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則在執行程序終結後,除執行程序所為之拍賣有無效原因,不能發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外,即不容再有有所主張。查債權人丁○○即益連工業社與抗告人汎亞公司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拍賣汎亞公司所有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三二八巷一號房屋及其基地,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六一四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經公開拍賣,由致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威公司)得標買受,並經繳足價金,執行法院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案,汎亞公司雖以:致威公司取得不動產時間在伊提起再審之訴之後,非善意取得權利,且伊於拍賣期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法院未立即裁定,承租人肯威公司到場陳述有租賃事實,執行法院竟不裁定拍定無效、拍賣期日未合法通知伊及承租人、拍賣公告未載明肯威公司有優先承買權、超額查封、拍賣公告門牌錯誤等,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本件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既已終結,汎亞公司即無從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汎亞公司異議,汎亞公司提出異議,原裁定予以駁回,洵為正當。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06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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