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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聲請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應裁定停止訴訟。他訴訟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99號案件,該案頃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丙○○不能、無權承受訴訟。本案(98年度上字第550 號)應待他訴訟第三審法院判決確立,再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即98年度上字第550 號,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經核不符前開法定停止原因,是其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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