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魏麗娟黃雯惠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666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依本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提供反擔保新臺幣18,000,000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6668號提存書可稽。今因判決業已確定,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聲請人所提存之全部擔保金,並提出前揭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附卷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博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