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78號
- 上訴人
- 陳乃榕
- 上訴人
- 江成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國明律師
張國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福來、吳淑芳、吳月如、陳玉英、陳紀元(許諸天之承受訴訟人)、許紀書(許諸天之承受訴訟人)、王宗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在原法院起訴及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5萬元 (其計算式為:系爭抵押權金額22,750,000元×被上訴人之債權額比例合計1,405/2,275=14,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640元及第三審裁判費20萬3,460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 4萬2,491元及第三審裁判費18萬3,264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 9萬3,149元(其計算式為:135,640元-42,491元=93,149元)及第三審裁判費2萬0,196元(其計算式為:203,460元-183,264元=20,1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