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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7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鄭三源林玉珮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78號

上訴人
陳乃榕
上訴人
江成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張國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福來、吳淑芳、吳月如、陳玉英、陳紀元(許諸天之承受訴訟人)、許紀書(許諸天之承受訴訟人)、王宗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在原法院起訴及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5萬元 (其計算式為:系爭抵押權金額22,750,000元×被上訴人之債權額比例合計1,405/2,275=14,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640元及第三審裁判費20萬3,460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 4萬2,491元及第三審裁判費18萬3,264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 9萬3,149元(其計算式為:135,640元-42,491元=93,149元)及第三審裁判費2萬0,196元(其計算式為:203,460元-183,264元=20,1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7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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