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0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蕭艿菁陳姿岑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盧仲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配偶牛惠之(下稱牛惠之)係上訴人就讀於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下稱清大科法所)之論文指導教授。詎上訴人明知牛惠之係有配偶之人,竟於民國(下同)96年3至8月間與牛惠之發生性行為,並因此受孕,於97年4月22日生下一女,要已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致伊精神上自受有重大之痛苦,上訴人自應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50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則,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伊50萬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另被上訴人逾上述金額及對原審共同被告李岱威應連帶賠償之請求,經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並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並於本院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上訴人則以:伊係因牛惠之濫用師生權勢關係,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並無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意;又被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查,牛惠之係被上訴人之配偶,並為上訴人就讀清大科法所之論文指導教授;上訴人與牛惠之發生性行為,並因此受孕於97年4月22日生下一女等情,有卷附被上訴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原法院97年度親第164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4頁、原審卷第45至50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頁、第48頁),堪信為真。

四、本院應審究者為㈠上訴人有無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牛惠之配偶身分之法益而情節重大?㈡若有,則被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金額以若干為當?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上訴人有無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牛惠之配偶身分之法益而情節重大?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自明。又其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

⒉經查,上訴人明知牛惠之係有配偶之人,並與其發生性行為,因此受孕而生下一女乙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1頁反面),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配偶牛惠之發生性行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牛惠之配偶身分之法益,且前開不法行為,足以破壞被上訴人與配偶牛惠之間家庭生活之圓滿,要屬情節重大甚明。

⒊上訴人雖抗辯:伊係因牛惠之濫用師生權勢關係,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並無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意云云,固據提出書信、清大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報告為證(見原審卷第126至184頁)。但查:

⑴、上訴人與牛惠之發生性行為,並確定懷孕後之96年8月24日,曾親書予被上訴人之信件中提及:「...傷害已經造成不可彌補,...不要一直怪惠之(指被上訴人配偶),我願意承受你所有的責罵,是我虧欠你的...我真的很抱歉自己其實沒有立場說什麼,我這個不守婦道、忝不知恥的第三者應該就此住嘴,沒有我說話的地方,但請相信我,我願意全力祝福你們重建家庭」等語以觀(見原審卷第60頁),若上訴人與牛惠之非基於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則上訴人於知悉已懷孕後,豈會以書信向被上訴人致歉?並自陳為破壞被上訴人家庭之第三者?足徵上訴人與牛惠之係基於兩情相悅之情形下,而發生性行為。

⑵、況若上訴人係因牛惠之濫用師生權勢關係,出於非自願而與牛惠之發生性行為,則上訴人明知非自配偶李岱威受胎而懷孕,經被上訴人與牛惠之建議其墮胎(見原審卷第170至172頁書信),卻仍堅持生下受胎自牛惠之之女?並回信予牛惠之提及:「惠之,謝謝你在我無助需要依靠的時候,陪我走過一段,也幫我理出一些頭緒,我也不清楚你能陪我多久,新月(指上訴人自牛惠之受胎之女)明年四月出生的時候,我們就需要面臨第一個選擇,在法律上,她需要一個爸爸,如果到時候我還是岱威的妻子,岱威將會是她在法律上的父親,我知道對你來說不容易接受,但我想請你認真的想一想,你真的放的下你手中所謂平淡的幸福,給我和新月一個完整的家嗎?...我對感情的投入也有潔癖,我不會計較你給我多少,我是大人,我可以調整與承受,但是如果將來我們選擇在一起,我會為新月爭取她該擁有的,...然而最重要的是,當我們對彼此的熱情消退後,你是不是還會覺得我是你無悔的選擇?」(見原審卷第191頁上訴人自提之書信),表達欲與牛惠之共組家庭之心願?可徵上訴人與牛惠之係基於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甚明。

⑶、再參酌上訴人自陳於95年7月自清大科法所畢業後,於同年10月赴英國攻讀博士學位時,牛惠之開始密集追求上訴人乙情以觀(見原審卷第111至112頁),若上訴人對牛惠之並無好感,則上訴人於雙方已無師生關係之情形下,豈會因畏於牛惠之之師權,而被逼迫與牛惠之發生性行為?又若上訴人對牛惠之從未產生情愫,又怎會於牛惠之至國外開會時,數次接受其邀約(見原審卷第111至113頁)?並於96年6月23日告知牛惠之:「惠之:...謝謝你一路來對我的用心與付出,我在回愛丁堡之後,和岱威(指上訴人配偶)有一夜長談,我誠實的告訴他我真實的感覺...我告訴他,我跟你在一起,我很開心,因為我找到一個靈魂伴侶,我不知道在世上一個人可以有多少靈魂伴侶,但是現在的開心與滿足,讓我覺得是可以真實掌握的...,我說我知道我在作賤自己,你有一個美滿的家庭,本就沒有我的空間,是我的任性和叛逆,不顧你家人的感受,放縱自己一直黏著你,也讓你成了無辜的罪人,甚至為你帶來家庭及事業的風險;...他知道我們彼此珍惜,他也知道靈魂伴侶是可遇不可求的...」(見原審卷第28至29頁書信)等語?甚至於懷孕後,以書信向被上訴人致歉(見原審卷第60頁)?益證上訴人與牛惠之為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至明。

⑷、另觀諸清大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報告,亦係以牛惠之與上訴人間有通姦行為為由,認定牛惠之有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並非認定牛惠之濫用師生權勢關係,逼迫上訴人與其發生性行為(見原審卷第183頁);故上訴人執此調查報告抗辯:伊係因牛惠之濫用師生權勢關係,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云云,並無可採。

⑸、此外,上訴人亦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牛惠之有何濫用師生權勢關係,而逼迫上訴人與其發生性行為乙事,則上訴人抗辯:伊係因牛惠之濫用師生權勢關係,而與其發生數次性行為,並無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意云云,要無可取。

㈡、被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金額以若干為當?

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承前所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配偶牛惠之發生性行為並生下一女,顯已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二者間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

⑵、本院斟酌被上訴人具有碩士學歷,並於清大語言中心擔任兼任講師,年薪約25萬元,並有2筆不動產及車輛乙台(見原審卷第232至233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第234至237頁學歷證明);上訴人目前仍在攻讀博士學位,並兼任研究助理,月薪約2萬元(此為上訴人所自陳,見本院卷第89頁),名下並無不動產(見原審卷第273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配偶牛惠之發生性行為,並生下一女,對於被上訴人之創傷實非筆墨所得形容,其心中之烙痕自是既深且鉅,甚難抹滅等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為適當。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請求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顯屬過高云云,並無足取。

五、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7月23日,見原審卷第77頁)起算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兩造聲請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諭知,於法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