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靜律師
- 再審被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042號第三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以民國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042號、98年3月4日本院97年度勞上字第44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揆諸上揭法條意旨,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爰依再審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附民事再審起訴狀第3頁),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