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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錦美黃雯惠鍾任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再審被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042號第三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以民國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042號、98年3月4日本院97年度勞上字第44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揆諸上揭法條意旨,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爰依再審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附民事再審起訴狀第3頁),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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