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翁素華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瑾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昌志
- 訴訟代理人
- 盧柏岑律師
陳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求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得否代位訴外人楊娉婷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剩餘財產,以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上訴人請求撤銷楊娉婷所為拋棄剩餘財產之法律行為之訴訟結果為斷,為免本院以楊娉婷所為拋棄剩餘財產之法律行為尚未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而駁回上訴人本件代位請求確定後,若因另案判決楊娉婷所為拋棄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確定,將造成二判決之矛盾,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訴人具狀陳明該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續行訴訟,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本院99年度上字第449號判決書正本,及本院自司法院網站查得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