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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5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劉勝吉鄭威莉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652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
己○○
抗告人
丙○○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戊○○
相對人
臺灣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如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5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