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652號
- 抗告人
- 甲○○
- 抗告人
- 己○○
- 抗告人
- 丙○○
- 抗告人
- 乙○○
- 抗告人
- 戊○○
- 相對人
- 臺灣臺北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如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