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421號
- 上訴人
- 業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順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名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被上訴人
- 崇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淑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主 文 N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崇記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中和市○○路79巷37弄8之2號」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崇記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79巷33號」。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