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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421號

上訴人
業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順
訴訟代理人
王志名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上訴人
崇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芳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主 文 N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崇記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中和市○○路79巷37弄8之2號」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崇記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79巷33號」。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2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