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豐澤吳謀焰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664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

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

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4月26日對本院98年度重上

字第664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第三審,惟未依規定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適當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及提出委任狀

。又本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22,950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68,77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明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6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