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16號
- 上訴人
- 翁進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再賢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日章、潘碧卿.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48萬1,971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60萬5,268元,上訴人除已繳36萬8,460元外,尚餘23萬
6,8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