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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1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蘭黃莉雲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16號

上訴人
翁進文
訴訟代理人
陳再賢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日章、潘碧卿.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48萬1,971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60萬5,268元,上訴人除已繳36萬8,460元外,尚餘23萬

6,8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16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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